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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5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576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代 理 人 朱逸君上列原告與被告沈昌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361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7,724元(債權本金含起訴前利息、違約金),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8,31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芳宜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