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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5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58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泓珽上列上訴人與相對人(即原告)陳天媛間因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5 年9 月29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3,24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6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欣芸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