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5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駱文霖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紋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7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承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惠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