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5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駱文霖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紋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5年8月17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115年8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繳,上開裁定並已於115年9月3日合法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逾期迄不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明細查詢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承桓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