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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5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513號反訴原告即被 告 楊燕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張文信間請求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裁判日期:2026-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