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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5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528號原 告 許珮宜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政雄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政雄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3,014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為原告請求之本金加計至本件訴訟繫屬前1日即民國115年7月7日止之利息,合計為1,013,014元】,應繳裁判費13,434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93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裁判日期:2026-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