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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5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538號上 訴 人 陳新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英睿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益源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5年9月15日本院115年度訴字第53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5,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60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裁判日期:2026-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