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6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655號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秀英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其次,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同法第244 條第

1 項第3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如被告應給付原告多少錢、何契約無效、確認與被告間之何法律關係存在、欲撤銷何種法律關係暨明示撤銷之範圍等),於法自有未合。前經本院於民國

115 年7 月1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並按他造人數提出書狀繕本,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欣芸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