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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6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665號原 告 蕭曜億上列原告與被告董俊昱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63,753元【即原告本於債務人之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程序所得之利益;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本金,及計算至本件訴訟繫屬前一日即民國115年9月20日之孳息、違約金計算,合計為6,563,753元(計算式:2,000,000元+1,409,753元+3,154,000元=6,563,753元)】,應向原告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3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