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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6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614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豐翔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95,80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8,8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白豐瑋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