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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6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620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念涵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19,52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774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500元,尚不足新臺幣15,274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心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