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7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A03上列上訴人與相對人(即原告)A01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5 年7 月17日本院所為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其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其次,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理由等事項;且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等項(同法第441 條)。又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同法第119 條第1 項)。查,上訴人就其所提本件上訴有上開缺漏,爰併命其於前揭期間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欣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