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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77號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對被告陳昱登聲請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事項: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含起訴前利息及違約金)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4,766元(計算式:973,576+39,690+1,500=1,014,766),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434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2,934元。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欣芸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