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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78號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訴訟代理人 陳世忠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碧玉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450元,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290,773元《即按被代位人即繼承人蘇炳宏應繼分比例計算本件訴訟繫屬時,其被繼承人蘇茂昌遺產之價額【計算式:

3,872,320元1/3=1,290,77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向原告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710元,然原告僅繳納3,450元,尚不足13,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