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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7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704號原 告 黃足琴被 告 雲林縣○○鄉○○街00號房屋所有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529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面積共300平方公尺(面積以地政單位實測為準)之地上物拆除騰空,並返還土地予原告;並自115年1月1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年依佔有該部分土地之面積,給付原告當期申報地價乘以5%計算之不當得利。參酌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土地面積為300平方公尺,是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暫估為新臺幣(下同)135萬元(計算式:300平方公尺×4,500元=1,350,000元);另原告起訴聲明後段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原告計算方式暫估為13,500元(計算式:300平方公尺×1,200元×5%×9/12=13,500元),為起訴前所生可確定數額,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行核定為1,363,500元(計算式:1,350,000元+13,500元=1,36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玥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但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該部分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魏浚庭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