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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82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昶緯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及異動索引。

二、被告李昶緯及受移轉人即被告李郁婷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具狀確認當事人。

三、原告應提出債權計算書,陳報原告計算至民國113年7月31日止之尚未清償債權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總額。以及於取得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6657號支付命令後,其後歷次聲請強制執行之標的及其結果之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承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裁判日期:2026-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