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95號原 告 藍國鎮被 告 楊士郁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在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損害賠償民事訴訟(113年度附民字第524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2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知悉社會上詐欺案件層出不窮,而詐欺集團為躲避追查,使用人頭帳戶作為詐欺、洗錢工具更時有所聞,其已預見申辦金融機構帳戶乃個人理財行為,無正當理由徵求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使用者,極易利用該帳戶從事詐欺犯罪,且可能作為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使用,卻仍基於縱然提供自己之帳戶給他人作為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來源、去向及所在使用之工具使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幫助詐欺取財犯意及幫助洗錢犯意,於民國112年5月23日某時許,將其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以通訊軟體LINE提供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鑫展國際理財」之人與其同夥(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作為詐欺取財、掩飾或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使用。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2年6月7日13時許以電話號碼00-0000000號致電原告,謊稱其證件遭盜用涉及案件,案件執行處分需匯款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分別於112年6月16日13時15分、同年月19日11時臨櫃匯款新臺幣(下同)80萬元、40萬元至本案帳戶,隨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網路銀行方式,轉匯至其他金融帳戶,再為提領。被告即以此方式幫助本案詐欺集團詐欺原告,並掩飾或隱匿該些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致原告因而受有120萬元之損失,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餘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㈠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對其為上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
侵權行為事實,業經本院於相當時期合法通知被告,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26號刑事案件卷宗核閱無誤,足信屬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又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及第273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而提供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以通訊軟體LINE提供給本案詐欺集團使用,而以此本案帳戶轉匯方式製造金流斷點,實現本案詐欺集團之犯罪計畫,為原告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而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自應對原告所受120萬元損害之結果,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則依上開規定,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受詐騙之財產損失120萬元,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273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關於原告對被告勝訴部分,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不合,茲依該條規定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3項、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六、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從確定訴訟費用之數額。惟本院仍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第78條規定,諭知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以確定其數額,併予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