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9號原 告 黃士琦被 告 蔡豐吉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4年度易字第871號),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114年度附民字第1023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4萬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347,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4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被告為計程車司機與乘客之關係。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自民國113年9月11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先後假冒為其胞姊、律師,接續向原告誆稱:被告遭法院收押需和解金,急需借款,若不幫忙支付和解金,則將提告原告所經營之白牌計程車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分別於113年9月11日起至同年10月15日8時45分許,以匯款或面交之方式,先後交付金錢共新臺幣(下同)1,064,000元於被告(詳如附表所示),致原告受有上開金額之損害,嗣經原告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損害104萬元(已扣除被告賠償之2萬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4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有本院114年度易字第871號刑事判決在卷
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該刑事案件之卷證資料核閱無誤,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對原告施以詐術,致原告陷於錯誤,先後匯款或面交共1,064,000元於被告,被告係以故意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致原告受有金錢1,064,000元之損害,則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扣除被告已賠償之2萬元,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其餘損害104萬元,自屬有據。
㈢按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13條第2項、第203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即回復原告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應自各筆損害發生時即如附表所示「面交/匯款時間」起加給法定遲延利息,又本件起訴狀繕本是於114年10月9日送達於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4萬元,及自114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宣告如被告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事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於訴訟過程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本件並無訴訟費用,爰不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白豐瑋附表:匯款或面交金錢之明細編號 面交/匯款時間(民國) 面交/匯款 面交/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113年9月11日11時37分許 匯款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113年9月11日11時39分許 匯款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113年9月13日15時4分許 匯款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113年9月13日15時11分許 匯款 24,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113年9月19日10時38分許 匯款 95,000元 元長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113年9月23日21時3分許 面交 85,000元 無 7 113年10月1日8時54分許 匯款 10萬元 元長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113年10月2日20時50分許 匯款 1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 113年10月3日11時31分許 匯款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 113年10月3日11時33分許 匯款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 113年10月3日11時35分許 匯款 2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 113年10月3日11時37分許 匯款 2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3 113年10月4日23時27分許 面交 10萬元 無 14 113年10月6日20時31分許 面交 14萬元 無 15 113年10月8日23時23分許 面交 16萬元 無 16 113年10月15日8時45分許 面交 16萬元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