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91號原 告 陳冠宏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林彥宏律師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金,曾聲請對被告李昱欣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昱欣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479元(包含請求之本金50萬元及計算至起訴繫屬本院前1日之遲延利息47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