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調字第14號聲 請 人 程李金蓮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如理由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當事人不適格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為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同意分割之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共有人全體為共同被告,於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
二、請查報相對人程惠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戶籍地址有變更,並請於陳報狀上表示「更正送達地址」。被告若有已死亡者,應補正該人之除戶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與其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之文件資料,並請以書狀聲明由其「全部繼承人」承受訴訟(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如該「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請查明並陳報是否有選任「遺產管理人」及提出已向管轄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另如有其他應承受訴訟之情形,請一併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依人數提出繕本。
三、請申請並提出所欲分割之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雲林縣○○鎮○○段000○號建物之登記第一類謄本(內容包須含全體共有人,記事欄勿省略)及異動索引到院。如為「都市計畫」土地(即「使用地類別」欄為空白),請併申請提出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供參。
四、如有須向擔保物權人或假扣押聲請人告知訴訟之情形,請一併提出「聲請告知訴訟狀」,由本院送達。
五、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承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