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調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調字第10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上列聲請人即原告(下稱原告)訴請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蔡連春(即被代位人蔡麗月之父)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三、雲林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以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並請查報全體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製作附表供參。

五、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乃以整個遺產為一體,以廢止或消滅對於該整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故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繼承人另有契約訂定外,無容於遺產分割時,仍就特定遺產維持公同共有之餘地(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第2457號判決參照)。查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應將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列為分割標的,原告應追加其他遺產(例如未保存登記建物、存款)為分割標的,請確認並具狀更正所欲分割之標的及訴之聲明,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須依被代位人及繼承人之人數)。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承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