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調字第127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程英標上列聲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具狀補正如理由所示各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當事人不適格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為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同意分割之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共有人全體為共同被告,於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
二、請查報相對人程進樑、程坤金、程淇清、程淑卿、程淑珍、程芙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戶籍地址有變更,並請於陳報狀上表示「更正送達地址」。被告中若有已死亡者,應補正該人之除戶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與其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之文件資料,並請以書狀聲明由其「全部繼承人」承受訴訟(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如該「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請查明並陳報是否有選任「遺產管理人」及提出已向管轄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另如有其他應承受訴訟之情形,請一併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依人數提出繕本。
三、請陳報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
四、請向雲林縣政府及雲林縣西螺鎮公所查詢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是否有套繪管制,如無套繪管制,請提出上開土地無套繪管制之證明。如有,請該機關提供彩色影印之使用執照附圖(須標示法定空地面積及位置)。
五、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如為都市計畫土地,請申請提出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六、如聲請人有未保存登記建物位於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上,請陳報房屋稅籍證明書。
七、另請提出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標示各共有人占用位置之「地籍圖」,並於該「地籍圖」上標示上開土地目前占有或分管之狀態(即何房屋、車庫由何人以何方式占用)、聯外道路位置(以箭頭標示對外通行方式)及地上物之材質及位置,並檢附「彩色照片」說明現況。
八、如有須向擔保物權人或假扣押聲請人為告知訴訟之情形,請一併提出「聲請告知訴訟狀」,由本院送達。
九、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承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