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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調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調字第33號聲 請 人 沈林秀玉代 理 人 林重仁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如理由二、三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當事人不適格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為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同意分割之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共有人全體為共同被告,於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

二、請查報相對人林服典、林平、林水永、林双傳、林明徹、林育昇、許鳳娟、林佩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戶籍地址有變更,並請於陳報狀上表示「更正送達地址」。相對人若有已死亡者,應補正該人之除戶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與其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之文件資料(於103年6月1日前死亡者,請向法院函詢,不得以司法院家事公告代之),並請以書狀聲明由其「全部繼承人」承受訴訟(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如該「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或無繼承人,請查明及陳報「遺產管理人」為何人,並提出已向管轄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另如顯示有「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如受監護宣告),請呈報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三、另請申請並提出所欲分割之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登記第一類謄本(內容包須含全體共有人,記事欄勿省略)及異動索引到院。

四、如有須向擔保物權人或假扣押聲請人告知訴訟之情形,請一併提出「聲請告知訴訟狀」,由本院送達。

五、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承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