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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調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調字第45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上相對人「李** 住雲林縣○○鄉○○00號」、「王** 住雲林縣○○鄉○○00○00號」、「李** 住○○市○○區○○街000號」之正確姓名、住所及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相對人「李** 住雲林縣○○鄉○○00號」、「王** 住雲林縣○○鄉○○00○00號」、「李** 住○○市○○區○○街000號」之姓名、住所,起訴程式顯有欠缺,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另聲請人應按相對人之人數提出補正後之繕本到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