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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調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調字第59號聲 請 人 鄭聰岳代 理 人 吳文城律師

嚴翊豪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如理由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當事人不適格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為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同意分割之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共有人全體為共同被告,於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

二、請聲請人即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查報相對人鄭宗松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戶籍地址有變更,並請於陳報狀上表示「更正送達地址」。相對人若有已死亡者,應補正該人之除戶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與其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之證明資料,並請以書狀聲明由其「全部繼承人」承受訴訟(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如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請查明並陳報是否有選任「遺產管理人」,以及提出已向管轄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另如有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監護宣告」之情形,請一併具狀表明其法定代理人。

三、請聲請人於上開期限內,申請並提出所欲分割之雲林縣○○鎮○○○段○○○段0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內容包須含「全體共有人」,記事欄勿省略)及異動索引到院。如為都市計畫土地,請申請提出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四、請於地籍圖上標示上開土地目前占有或分管之狀態(即何處由何人以何方式占用)、聯外道路位置(以箭頭標示對外通行方式)及地上物之材質及位置(如磚造瓦頂平房、鐵皮車庫、二層加強磚造建物等),並檢附「彩色照片」說明現況。

五、如有須向擔保物權人或假扣押聲請人為「告知訴訟」之情形,請一併提出「告知訴訟狀」,由本院送達。

六、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承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