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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調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調字第67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陽子能代 理 人 張登霖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訴請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雲林縣○○鎮○地段00地號、40之1地號、41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全部權利人之完整姓名資料,均無遮掩)及異動索引。

二、被代位人黃惠姿及被繼承人黃春瓊(即被代位人黃惠姿之祖母,已歿)之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以及被繼承人黃春瓊之繼承系統表與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已全部更正「姓名」及「地址」之最新書狀繕本(須按繼承人及被代位人之人數提出數量)。

三、請查報全體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製作附表供參。

四、請提出被代位人黃惠姿於本件起訴時即115年5月29日之債權計算書,以及其債務發生之原因證明資料(如信貸、房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承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