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8號聲 請 人 展拓農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商玄代 理 人 吳雅惠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梁靖瑜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8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展拓農業股份有限公司吳商玄 陽信銀行雲林分行 113年12月17日 37,106元 AH1015538